首页 / 血站管理办法 / 第六十条独立法条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血站出售无偿献血血液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献血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