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血站管理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血站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主管全国血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血站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