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血站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血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注销其《血站执业许可证》: (一)《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再次执业登记的; (二)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开展采供血工作的。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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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站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