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血站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批准其设置、执业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或者超越职权批准血站设置、执业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和血站设置规划的,不予批准其设置、执业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其设置、执业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三)对血站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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