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血站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索取有关资料,血站不得隐瞒、阻碍或者拒绝。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血站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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