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血站管理办法 / 第五十四条独立法条血站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四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索取有关资料,血站不得隐瞒、阻碍或者拒绝。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血站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