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血站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采供血活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临床用血储存、配送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对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血站管理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辖区内血站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对采供血质量的不定期抽检; (四)对辖区内临床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采供血活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临床用血储存、配送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对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血站管理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辖区内血站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对采供血质量的不定期抽检; (四)对辖区内临床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