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血站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第三章 特殊血站管理
第四十七条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执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和技术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的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的基本标准、技术规范,对申请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及执业验收。审查合格的,发给《血站执业许可证》,并注明开展的业务。《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未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的,不得开展采供脐带血造血干细胞等业务。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