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血站管理办法 / 第四十四条独立法条血站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章 一般血站管理 / 第二节 执业第四十四条血站剩余成分血浆以及因科研或者特殊需要用血而进行的调配所得的收入,全部用于无偿献血者用血返还费用,血站不得挪作他用。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