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血站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第二章 一般血站管理 / 第二节 执业

第四十四条

血站剩余成分血浆以及因科研或者特殊需要用血而进行的调配所得的收入,全部用于无偿献血者用血返还费用,血站不得挪作他用。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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