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血站管理办法 / 第四十二条独立法条血站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章 一般血站管理 / 第二节 执业第四十二条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 血站剩余成分血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协调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解决。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