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血站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二章 一般血站管理 / 第二节 执业

第四十二条

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 血站剩余成分血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协调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解决。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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