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血站管理办法 / 第四十一条独立法条血站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章 一般血站管理 / 第二节 执业第四十一条因临床、科研或者特殊需要,需要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血液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禁止临床医疗用途的人体血液、血浆进出口。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