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血站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由地方人民政府设立。 血站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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