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血站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血站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由地方人民政府设立。 血站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