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血站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二章 一般血站管理 / 第二节 执业

第三十七条

血站应当加强对其所设储血点的质量监督,确保储存条件,保证血液储存质量;按照临床需要进行血液储存和调换。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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