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血站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七条独立法条血站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章 一般血站管理 / 第二节 执业第三十七条血站应当加强对其所设储血点的质量监督,确保储存条件,保证血液储存质量;按照临床需要进行血液储存和调换。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