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血站管理办法 / 第三十六条独立法条血站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章 一般血站管理 / 第二节 执业第三十六条血站应当建立质量投诉、不良反应监测和血液收回制度。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