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血站管理办法 / 第三十五条独立法条血站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章 一般血站管理 / 第二节 执业第三十五条血站应当保证发出的血液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其品种、规格、数量、活性、血型无差错;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