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血站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二章 一般血站管理 / 第二节 执业

第三十五条

血站应当保证发出的血液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其品种、规格、数量、活性、血型无差错;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