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血站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二章 一般血站管理 / 第二节 执业

第三十二条

血站应当加强消毒、隔离工作管理,预防和控制感染性疾病的传播。 血站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处理,做好记录与签字,避免交叉感染。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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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站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