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血站管理办法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血站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章 一般血站管理 / 第二节 执业第三十二条血站应当加强消毒、隔离工作管理,预防和控制感染性疾病的传播。 血站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处理,做好记录与签字,避免交叉感染。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