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血站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一条独立法条血站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章 一般血站管理 / 第二节 执业第三十一条血液标本的保存期为全血或成分血使用后二年。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