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血站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二章 一般血站管理 / 第二节 执业

第二十六条

血站开展采供血业务应当实行全面质量管理,严格遵守《中国输血技术操作规程》、《血站质量管理规范》和《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等技术规范和标准。 血站应当建立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和采供血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并定期检查、考核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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