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血站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章 一般血站管理 / 第二节 执业
第二十二条
血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献血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采集。 血站采血前应当对献血者身份进行核对并进行登记。 严禁采集冒名顶替者的血液。严禁超量、频繁采集血液。 血站不得采集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一般血站管理 / 第二节 执业
血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献血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采集。 血站采血前应当对献血者身份进行核对并进行登记。 严禁采集冒名顶替者的血液。严禁超量、频繁采集血液。 血站不得采集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