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血站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章 一般血站管理 / 第二节 执业

第二十二条

血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献血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采集。 血站采血前应当对献血者身份进行核对并进行登记。 严禁采集冒名顶替者的血液。严禁超量、频繁采集血液。 血站不得采集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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