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血站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二章 一般血站管理 / 第一节 设置、职责与执业登记

第十八条

根据规划予以撤销的血站,应当在撤销后十五日内向执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执业登记。逾期不办理的,由执业登记机关依程序予以注销,并收回《血站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和全套印章。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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