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血站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章 一般血站管理 / 第一节 设置、职责与执业登记
第十六条
《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血站应当办理再次执业登记,并提交《血站再次执业登记申请书》及《血站执业许可证》。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血站业务开展和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继续执业。未通过审核的,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审核不合格的,注销其《血站执业许可证》。 未办理再次执业登记手续或者被注销《血站执业许可证》的血站,不得继续执业。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