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血站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一般血站管理 / 第一节 设置、职责与执业登记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执业登记: (一)《血站质量管理规范》技术审查不合格的; (二)《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技术审查不合格的; (三)血液质量检测结果不合格的。 执业登记机关对审核不合格、不予执业登记的,将结果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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