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血站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一般血站管理 / 第一节 设置、职责与执业登记

第十四条

血站申请办理执业登记必须填写《血站执业登记申请书》。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受理血站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技术部门,根据《血站质量管理规范》和《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对申请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并提交技术审查报告。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专家或者技术部门的技术审查报告后二十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执业登记,发给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样式的《血站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血站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