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九条
下列区域应当编制重点地区城市设计: (一)城市核心区和中心地区; (二)体现城市历史风貌的地区; (三)新城新区; (四)重要街道,包括商业街; (五)滨水地区,包括沿河、沿海、沿湖地带; (六)山前地区; (七)其他能够集中体现和塑造城市文化、风貌特色,具有特殊价值的地区。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下列区域应当编制重点地区城市设计: (一)城市核心区和中心地区; (二)体现城市历史风貌的地区; (三)新城新区; (四)重要街道,包括商业街; (五)滨水地区,包括沿河、沿海、沿湖地带; (六)山前地区; (七)其他能够集中体现和塑造城市文化、风貌特色,具有特殊价值的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