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九条

下列区域应当编制重点地区城市设计: (一)城市核心区和中心地区; (二)体现城市历史风貌的地区; (三)新城新区; (四)重要街道,包括商业街; (五)滨水地区,包括沿河、沿海、沿湖地带; (六)山前地区; (七)其他能够集中体现和塑造城市文化、风貌特色,具有特殊价值的地区。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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