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 / 第八条独立法条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八条总体城市设计应当确定城市风貌特色,保护自然山水格局,优化城市形态格局,明确公共空间体系,并可与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总体规划一并报批。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