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六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新技术开展城市设计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城市设计管理辅助决策系统,并将城市设计要求纳入城市规划管理信息平台。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