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五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城市设计工作。 省、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设计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设计的监督管理。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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