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条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开展城市设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