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设计所需的经费,应列入城乡规划的编制经费预算。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