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总体城市设计、重点地区的城市设计,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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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