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总体城市设计、重点地区的城市设计,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