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四条重点地区城市设计的内容和要求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相关指标中。 重点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未体现城市设计内容和要求的,应当及时修改完善。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