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重点地区城市设计的内容和要求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相关指标中。 重点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未体现城市设计内容和要求的,应当及时修改完善。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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