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编制城市设计时,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通过座谈、论证、网络等多种形式及渠道,广泛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审批前应依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 城市设计成果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信息网站以及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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