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城市设计重点地区范围以外地区,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条件,依据总体城市设计,单独或者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开展城市设计,明确建筑特色、公共空间和景观风貌等方面的要求。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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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