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城市设计重点地区范围以外地区,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条件,依据总体城市设计,单独或者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开展城市设计,明确建筑特色、公共空间和景观风貌等方面的要求。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