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条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应当塑造城市风貌特色,注重与山水自然的共生关系,协调市政工程,组织城市公共空间功能,注重建筑空间尺度,提出建筑高度、体量、风格、色彩等控制要求。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