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应当塑造城市风貌特色,注重与山水自然的共生关系,协调市政工程,组织城市公共空间功能,注重建筑空间尺度,提出建筑高度、体量、风格、色彩等控制要求。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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