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三章 资格登记

第八条

鉴定机构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鉴定机构资格证书》,方可进行鉴定工作。

《鉴定机构资格证书》由公安部统一监制,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鉴定机构资格证书》正本悬挂于鉴定机构住所内醒目位置,副本主要供外出办理鉴定有关业务时使用。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