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八章 监督管理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

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暂停其部分或者全部鉴定项目:

(一)不能保证鉴定质量的;

(二)无法完成所登记的鉴定项目的;

(三)仪器设备不符合鉴定要求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五)擅自增加鉴定项目或者扩大受理鉴定范围的。

被暂停的鉴定项目,鉴定机构不得出具鉴定意见。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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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