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八章 监督管理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对鉴定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内容包括:
(一)鉴定的基础设施和工作环境情况;
(二)鉴定用仪器设备的配置、维护和使用情况;
(三)鉴定工作业绩情况;
(四)鉴定人技能培训情况;
(五)鉴定文书档案和证物保管情况;
(六)鉴定工作规章制度和执行情况;
(七)遵守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鉴定质量管理情况等。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八章 监督管理与处罚
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对鉴定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内容包括:
(一)鉴定的基础设施和工作环境情况;
(二)鉴定用仪器设备的配置、维护和使用情况;
(三)鉴定工作业绩情况;
(四)鉴定人技能培训情况;
(五)鉴定文书档案和证物保管情况;
(六)鉴定工作规章制度和执行情况;
(七)遵守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鉴定质量管理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