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八章 监督管理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对鉴定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内容包括:

(一)鉴定的基础设施和工作环境情况;

(二)鉴定用仪器设备的配置、维护和使用情况;

(三)鉴定工作业绩情况;

(四)鉴定人技能培训情况;

(五)鉴定文书档案和证物保管情况;

(六)鉴定工作规章制度和执行情况;

(七)遵守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鉴定质量管理情况等。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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