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章 复议第二十三条鉴定机构对登记管理部门作出不予登记、年度审验不合格、不予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等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相应通知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复议。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