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六章 复议

第二十三条

鉴定机构对登记管理部门作出不予登记、年度审验不合格、不予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等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相应通知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复议。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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