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五章 资格的变更与注销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一)变更鉴定机构住所的;

(二)变更鉴定机构主要负责人的;

(三)变更鉴定机构鉴定项目的;

(四)变更鉴定机构名称的。

鉴定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公安机关鉴定机构资格变更登记申请表》。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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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