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章 资格登记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可以申报登记开展下列鉴定项目:
(一)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临床、法医病理、法医人类学和法医精神病鉴定;
(二)DNA鉴定;
(三)痕迹鉴定;
(四)理化鉴定,包括毒物、毒品和微量物质的鉴定;
(五)文件证件鉴定;
(六)声像资料鉴定;
(七)电子数据鉴定;
(八)环境损害鉴定;
(九)交通事故鉴定;
(十)心理测试;
(十一)警犬鉴别。
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和公安工作需要,鉴定机构可以申请开展其他鉴定项目。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