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三章 资格登记
第十一条
单位申请设立鉴定机构,应当向登记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鉴定机构资格登记申请表》;
(二)所有鉴定人的名册;
(三)所有鉴定人的警务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专业技术
职称证明材料、学历证书的复印件;
(四)办公和业务用房的平面比例图;
(五)仪器设备登记表;
(六)鉴定采用的技术标准目录;
(七)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工作制度;
(八)鉴定机构的法人代表证明,或者同级公安机关负责
人关于保证鉴定人独立开展鉴定工作的书面承诺;
(九)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