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三章 资格登记

第十一条

单位申请设立鉴定机构,应当向登记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鉴定机构资格登记申请表》;

(二)所有鉴定人的名册;

(三)所有鉴定人的警务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专业技术

职称证明材料、学历证书的复印件;

(四)办公和业务用房的平面比例图;

(五)仪器设备登记表;

(六)鉴定采用的技术标准目录;

(七)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工作制度;

(八)鉴定机构的法人代表证明,或者同级公安机关负责

人关于保证鉴定人独立开展鉴定工作的书面承诺;

(九)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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