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四条独立法条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示范区建设坚持统筹协调、合理布局、严格认定、动态管理、规范运行、注重实效,充分发挥创建示范引领作用。制定机关市场监管总局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