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示范区创建依托农业、工业、服务业等领域现有的各类产业园区、产业集聚区等(以下统称园区)。园区管理委员会或所在地人民政府为创建主体,自愿申请参与创建活动。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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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