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八条

第六章 示范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示范区在示范期到期前六个月,可自愿申请复审。示范区填写复审申请材料,提交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审核,并报质量强省(区、市)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向市场监管总局提交复审申请。

市场监管总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对园区开展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通过评估和公示的园区,由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继续认定为示范区。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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