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七条

第六章 示范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示范区每年向市场监管总局报送年度工作报告,重大事项及时上报。示范区发生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或示范推广工作不力、引领效果不明显的,由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撤销示范区认定。撤销认定的示范区,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创建申请。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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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