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五条

第六章 示范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在质量基础设施布局建设、制修订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设立商标品牌指导站、开展质量融资增信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以及人才培育、品牌宣传推广等方面对示范区予以支持。按规定对质量管理先进、成绩显著的示范区组织和个人实施激励。

各有关地方结合实际创新制定质量政策,在质量发展资金安排、重点项目建设、科研项目攻关、人才引进等方面对示范区建设予以支持。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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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