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四条第六章 示范与管理第二十四条示范区示范期为三年。制定机关市场监管总局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