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四条

第六章 示范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示范区示范期为三年。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