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条

第五章 验收与认定

第二十条

园区对照创建目标和示范区创建评估指标体系进行全面自查,符合相关要求的可申请验收。园区填写验收申请材料,提交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审核,并报质量强省(区、市)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向市场监管总局提交验收申请。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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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