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九条第四章 申报与创建第十九条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创建要求,制定示范区创建评估指标体系,加强分类指导,并作为评估验收的重要依据。制定机关市场监管总局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