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八条

第四章 申报与创建

第十八条

创建活动原则上不少于一年。创建主体应根据创建方案抓好任务落实。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创建主体给予政策支持、工作指导等。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