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四章 申报与创建

第十七条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可行性论证,遴选提出创建名单,经质量强省(区、市)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报市场监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审核同意后,园区开始创建活动。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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