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四章 申报与创建
第十七条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可行性论证,遴选提出创建名单,经质量强省(区、市)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报市场监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审核同意后,园区开始创建活动。
- 制定机关
- 市场监管总局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申报与创建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可行性论证,遴选提出创建名单,经质量强省(区、市)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报市场监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审核同意后,园区开始创建活动。